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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255号

高宝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255号罪犯高宝,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宝塔区人,因合同诈骗罪经宝塔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2008)宝刑执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止,于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延刑执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书为其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高宝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罪犯高宝予以假释。具体事实是:该犯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努力完成干警分配的各项任务。在缝纫车间,该犯不怕苦,不怕累,加班、加点学习制衣技术,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表现突出,计分考核累计获得积极18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得积极18个。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