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董显芝
被执行人:杜秋茂本院在执行董显芝申请执行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樵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杜秋茂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董显芝申请撤消对该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樵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利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