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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字第217号

董显芝杜秋茂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显芝,杜秋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董显芝

被执行人:杜秋茂本院在执行董显芝申请执行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樵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杜秋茂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董显芝申请撤消对该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樵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利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