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叙永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1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周大鹏,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15日,四川省叙永县人。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书祥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李正锋、
人民陪审员王金萍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谈婚,于1989年农历腊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即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3月19日生育长女,2000年5月11日生育次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打架,2007年10月20日,双方在亲戚朋友的参与和村社干部的调解下,达成一致离婚协议,双方即按照协议内容各自带一个孩子分居生活至今,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次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文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谈婚,于1989年农历腊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即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3月19日生育长女,2000年5月11日生育次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打架,2007年10月20日,双方在亲戚朋友的参与和村社干部的调解下,达成一致离婚协议,双方即按照协议内容各自带一个孩子分居生活至今,现长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次女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上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两个子女的身份证明、摩尼镇旗燕村民委员会、摩尼镇人民政府社事办证明、协议、证人王端成、赵炳华、赵联均、王会扬当庭证言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于1989年农历腊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打架。2007年10月20日,双方在亲戚朋友的参与和村社干部主持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从此双方各自带一个孩子独立生活至今。因此,根据双方感情不合分居多年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赵某某诉讼要求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现长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故不存在抚养问题,次女由原告赵某某按照协议长期随其生活,由其抚养,同时原告赵某某明确表示自己承担抚养费,故原告赵某某要求次女随其生活,由其抚养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
二、次女随原告赵某某生活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由原告赵某某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书祥
代理
审判员 李正锋
人民陪审员 王金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本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