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596号
原告:万某。
委托代理人:孙泳,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万某与被告陈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杨效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泳,被告陈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某诉称:2004年11月,原被告以被告名义与六安市城南中学签订浴池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承租该浴池。租期自2005年9月1日起至2010年7月1日止,租金270000,一次性交清。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以原告名义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双方各��资135000元交纳了租金。2006年1月1日,被告补收条一份,收到原告投资款135000元。其后,一直由被告实际经营。被告经营浴池期间,未提供相关账务信息给原告、未告知原告经营状况,租赁期满后未办理散伙手续,原告当初的投资款被被告据为己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款135000元。此间我大概从被告处拿了几万元,包括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欠我8万元。现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款80000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3、承包合同,证明被告以其名义承包了城南中学浴池,承包合同中对租期、租金做了明确约定;证据4、收条,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合伙出资款13.5万元;证据5、企业基本信息,证明合伙浴池由原告以个体工商户���义办理了工商登记。陈某辩称:签合同是事实,2006年浴池开始经营的,原告于2007年即提出退伙,我给原告出具欠条也是事实,原告的出资款13.5万元我已经分期分批还完了,现只欠她10000元利息。但是原告应将欠条拿出来,我愿意根据欠条还款。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锅炉房浴池终止合同协议、申请,证明澡堂亏损,没有经营5年只经营了4年。被告对原告证据1、2、3、4、5无异议,但收条是在浴池没开业之前写的,原告提出退伙的时候,我忘记了将该收条收回,只能证明原告投资了13.5万元,但我后来还了原告的钱,原告应将我出具给她的欠条向法庭提供。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形式系复印件没有原件印证,无法确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锅炉房和浴池是不同概念,锅炉房不仅用于浴池供暖还用于学校其他营业场所供热,包括食堂等,因此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7日,陈某与六安市城南中学签订租赁浴池合同,租期5年,自2005年9月1日起至2010年7月1日止,浴池面积620平方米,5年租金27万元。2006年1月1日,陈某向万某出具收条,言明,收到万某投资城南中学浴池租金135000元。2006年12月20日,万某与陈某合伙成立六安市裕安区新月浴池企业,且在裕安区工商局城南工商所进行登记,负责人为万某,经营期限自2006年12月20起至2010年12月19日止。嗣后,万某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实际由陈某经营。2007年初,万某提出退伙,陈某同意退伙,且愿意分期返还投资款135000元10000元利息。万某自认从陈某处拿了65000元,现陈某尚欠其70000元本金,主张利息1万元。原告当庭将诉讼请求由135000元变更为80000元。
本院认为,2007年万某要求退��返还投资款,陈某同意万某退伙且愿意分期返还其投资款13.5万元利息1万元。该事实是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至于陈某认为,已经返还了万某13.5万元,只欠1万元利息的辩解理由,因陈某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万某对此不予认可。故其辩解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万某将诉讼请求由返还投资款135000元,现减少为8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中利息1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本金7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某认为,收取了万某13.5万元,既向万某出具了收条,又出具了欠条,共两张条据。对此,因陈某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万某又未予认可。因此,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即使存在135000元的“欠条”,本院对其效力依法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万某70000元;
二、驳回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000元,由万某负担1444元,陈某负担15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效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