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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458号

许海虹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串通投标,串通投标
当事人
许海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45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海虹。2012年5月27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海虹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咸赏、被告人许海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13日,被告人许海虹和倪智勇(已被判刑)投资成立浙江特洁尔智能洁具有限公司。2010年11月24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浙江(椒江)塑料专业区04-03工业厂房等地块(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杠村),挂牌截止时间为同年12月23日16时许,蔡林国代表台州市椒江新华塑胶电器有限公司、陈恩生(已被判刑)以个人名义、倪智勇和许海虹代表浙江特洁尔智能洁具有限公司、管月阳(已被判刑)丈夫余某代表台州恒固胶业有限公司、林新光以个人名义、李雪娟以个人名义分别按规定提出申请,且均具备竞买资格,按公告规定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同年12月22日晚,蔡林国、陈恩生、倪智勇、余某的妻子管月阳、林春生和林新光商量后由林春生前往、李雪娟的丈夫王某分别被他人纠集至台州市开发区白云山路御道茶会一包厢商量竞价该地块事宜,期间,有人提出明天现场竞价如何压价,王某见此情形即表示不愿参与速离开,蔡林国、陈恩生、倪智勇、管月阳、林春生等人经预谋,拟定该地块价值2000万元以下竞拍,竞得者拿出部分钱给其他竞价者。后陈恩生放弃竞价、林春生经与林新光商量后亦放弃竞价。而蔡林国、倪智勇、管月阳都不愿放弃,遂以抓阄方式决定竞得人,经抓阄确定蔡林国竞得。同月23日,蔡林国、倪智勇、陈恩生、余某、管月阳、林春生等人到台州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竞价,蔡林国、倪智勇、陈恩生、林春生等人按约定分别举牌竞价,余某欲举牌被管月阳阻止,后蔡林国以2050万元竞得。事后,蔡林国分别给陈恩生、倪智勇、管月阳、林春生等人好处费各50万元。倪智勇和许海虹将其中10万元送给王宏林,余款40万元按投资比例,许海虹分得18万元。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许海虹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许海虹退出违法所得40万元,暂扣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海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设立保留价的通知、竞买人到场签名册、领取号牌签名册、竞买笔录表、竞投记录、报价单、出让结果公布、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扣押物品清单、同案犯蔡林国、陈恩生、倪智勇、管月阳、林春生、林新光的供述、证人余某、王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暂扣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海虹与他人相互串通竞价,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许海虹认罪态度好,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海虹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已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陶厘聂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