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648号
原告:徐成江。
委托代理人:李圭峰,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国华。
委托代理人:沈松儿,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华锋,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江与被告董国华、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江撤回对被告董国华、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05元,减半收取1852.50元,由原告徐成江负担。
审 判 员 聂宗莲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徐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