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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3563号

张×1与张×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张×1,张×2,张×4,张×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563号原告张×1,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女,1979年6月5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2,男,1937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兼被告张×2的委托代理人张会村,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张×3的委托代理人陈庆,男,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4,男,1967年7月7日出生。被告张×5,女,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与被告张×2、张×3、张×4、张×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宋晓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雨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