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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涧法执字第244-2号

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244-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被执行人姜某某,女。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终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姜海华无履行能力其父姜相敏自愿为姜海华提供担保,并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姜海华、姜相敏银行存款或收入3786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