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244-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被执行人姜某某,女。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终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姜海华无履行能力其父姜相敏自愿为姜海华提供担保,并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姜海华、姜相敏银行存款或收入3786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