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343号原告交运集团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同街30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7号。
原告交运集团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运集团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交运集团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修智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