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469-1号申请人黄亚妹。被申请人颜晓林。被申请人谭学君。担保人李壁生。担保人张晓玲。本院受理原告黄亚妹诉被告颜晓林、谭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颜晓林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
二、查封担保人李壁生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衡阳路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7月18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梁 瑾
审判员 韦兆开
审判员 王亦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宝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