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鼓执字第2371号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程某,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37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责人胡某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商初字第07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某、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28572.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