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王某,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加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