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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171号

王某与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王某,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加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