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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254号

杨速波与陈英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杨速波,陈英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杨速波。委托代理人李建清,广东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俊。委托代理人张昌、谢志雄,均是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速波诉被告陈英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速波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原告杨速波负担。

审判员  蔡小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