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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商初字第43号

太原市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原阳光休闲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原市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太原阳光休闲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商初字第43号原告太原市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鑫佳源钢材市场C区25号。法定代表人孟良娥,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儒,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被告太原阳光休闲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法定代表人黄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阳光休闲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太原市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以希望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2元减半收取4986元,由原告太原市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向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