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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重字第286号

宫延峰与闫瑞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宫延峰,闫瑞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重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宫延峰。被执行人闫瑞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延峰与被执行人闫瑞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闫瑞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昌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齐兴军

审判员  孙方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