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37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徐州)铸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凯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迁市某某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工程处负责人周某某,该工程处主任。被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某局。法定代表人宣某某,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某(徐州)铸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商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宿迁市某某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工程处、宿迁市宿豫区某局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