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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法执字第0016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与聂荣华、李峰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聂荣华,李峰涛,彭家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洪法执字第001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

负责人:赵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聂荣华,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执行人:李峰涛,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彭家群,男,195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聂荣华、李峰涛、彭家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 俊

审判员 罗翠琼

审判员 王 岭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