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511号
原告: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园路东段3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微,绵阳市涪城区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国浪,男,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桂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馨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