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205号申请人吕本升,农民。被申请人宋维杰,农民。被申请人王茂瑞,成年,农民。
申请人吕本升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维杰驾驶的被申请人王茂瑞所有的苏0771x**号变型拖拉机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宋维杰驾驶的被申请人王茂瑞所有的苏0771x**号变型拖拉机(该车现停放于赣榆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车辆权属变更、设定担保等处分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振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