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158号
申请人:艾国洪。
申请人:陈鹏。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艾国洪与申请人陈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艾国洪与申请人陈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6月24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申请人陈鹏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艾国洪2524.2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群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