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07号
原告:李某,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雷,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冯占领
审 判 员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