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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07号

李某与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07号

原告:李某,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雷,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冯占领

审 判 员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