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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846号

鹿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鹿某,徐州市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846号申请执行人鹿某,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鹿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民初字第08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194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