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42号
原告:张军,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袁国庆,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袁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