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156号罪犯都奋强,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因盗窃罪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2009)宝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附加罚金四千元,刑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止,于
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都奋强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都奋强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因长期患病,长期在监狱狱内医疗防疫站接受治疗,但仍然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并获得计分考核成绩8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都奋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都奋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都奋强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