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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30号

王昌回与华怀恩、林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昌回,华怀恩,林爱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30号

原告:王昌回。

委托代理人:苏传开。

被告:华怀恩。

被告:林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回为与被告华怀恩、林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以因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昌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王昌回负担。

审 判 长  林 海

代理

审判员  池长该

人民陪审员  李敏聪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书乐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