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30号
原告:王昌回。
委托代理人:苏传开。
被告:华怀恩。
被告:林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回为与被告华怀恩、林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以因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昌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王昌回负担。
审 判 长 林 海
代理
审判员 池长该
人民陪审员 李敏聪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书乐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