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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34号

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宝安广播电视中心、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乡××村××号××室。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宝安广播电视中心,住所地:深圳市××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80-2。法定代表人冯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路××号××大楼,组织机构代码:××338-4。法定代表人张某。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宝安广播电视中心(以下简称宝安广播电视中心)、被上诉人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3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注册编号1008),载明:金公主电影制作有限公司是《和××店》一片的出品公司,该片于1995年3月在香港完成,并于1995年4月首次在香港戏院公映。该片的发行公司为北京美亚长城影视咨询有限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发行期限为2009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版权持有人为MEI××。发行形式为(1)金公主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已将该电影作品的全部版权转让给MEI××;(2)MEI××有权自行对该电影版权转让、授权等处分;(3)经MEI××授权,发行公司享有该电影作品在发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电影放映、电视播映、录像复制出版发行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独占性权利、维权权利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2011年5月18日,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电××告》,载明:

一、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介绍: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央视调查咨询中心,成立于1995年,2001年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主要投资方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和世界最大的提供定制服务的市场研究集团TNS,中外两个公司的结合使得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研究既有深刻的本土洞察,又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经验。央视市场研究(CTR)拥有覆盖全国的媒介、市场和广告调查网络,不仅具有强大的全国性调查执行能力和网络管理经验,创建了一整套数据处理、数据分析的科学方法,而且拥有连续六年的媒介、市场、广告研究数据库。其主营业务包括:消费者固定样组调查、广告监测、平面媒体调查、电视媒介研究及个案调查。央视市场研究(CTR)拥有专业技术、研究人员450多名,同时吸纳了媒体、市场及公关研究等具有国际水准的一批专家,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市场调查网络,拥有全职或兼职督导和访问员1,000多名,形成了强大的运作队伍,并拥有连续十一年的有关中国媒介市场和广告研究数据库。央视市场研究(CTR),是国家统计局认定的首批符合条件的涉外调查机构之一,是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区办公室认可的“新技术企业”,CTR市场研究还于2002年末通过了IS09001:2000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监播过程:根据北京美亚长城影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本公司于2011年1月6日通过电脑录制的方式对宝安1套(新闻综合频道)播放电影《和××店》过程进行了监播,利用电脑接收电视信号,将电视台的播放过程保存为视频文件,并固定在附件封存的光盘中。

三、监播结论:宝安1套(新闻综合频道)于2011年1月6日播放了电影《和××店》。该《电××告》附有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IS09001:2000标准认可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外调查许可证》四份附件。其中营业执照副本载明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进行各种商业市场调查研究及日用商品消费者调查、报纸读者调查、电视收视率调查、广告知晓率调查和互联网使用率调查、数据采集和分析软件研究与销售;《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载明发证时间为2008年12月24日,有效期三年;《涉外调查许可证》由国家统计局颁发,载明准予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涉外调查活动,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4日。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认为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法定的公证机关,且与美亚公司具有商业利益关系,因此对监播报告及光盘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庭审中,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确认其播放了涉案影片。2010年4月21日,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广州市××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电视节目播映权(购买)合同书》,约定:乙方将拥有版权的电视节目《没有小鸟的天空》、《辣手神探》、《侠盗高飞》、《和××店》、《大丈夫2》、《誓不低头》六部电影有偿转让给甲方,授权范围为深圳宝安广播电视中心覆盖范围,播出方式为有线频道播出,播出次数授权期限内无限制,许可播出时间授权期限内无限制,授权期限为十四个月;电视节目播映版权费六部人民币4,800元,复制邮寄费五盒∕自备BET90带六盒人民币720元,共计人民币5,520元;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播出带后,在技检合格并收到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付款到乙方指定账号;乙方拥有本节目的合法版权及发行权,否则因此而引发的各类纠纷由乙方全部承担;等等。同日,广州市××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现将广州市××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拥有电视版权的《没有小鸟的天空》、《辣手神探》、《侠盗高飞》、《和××店》、《大丈夫2》、《誓不低头》六部电影授予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宝安广播电视中心播放版权,授权期限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提交的香港电影协会网站发行权证明书查询信息显示,电影《和××店》版权持有人为金公主电影制作有限公司、MEI××,出品公司为金公主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另查明,2009年12月1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北京美亚长城影视咨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美亚公司提供的《发行权证明书》、《电××告》、《名称变更通知》、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提供的《电视节目播映权(购买)合同书》、《授权书》、影片查询信息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根据美亚公司提交的《发行权证明书》以及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提交的发行权证明书查询信息,可以认定电影《和××店》的著作权人为金公主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美亚公司经金公主电影制作有限公司、MEIAHTRADINGC0LTD依次授权,取得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电影放映权、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美亚公司提供的《电××告》及光盘由具备涉外调查资质的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该公司接受美亚公司委托进行调查未超出其经营范围,且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亦承认播放过涉案影片,与监播报告相互印证,因此原审法院对《电××告》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未经美亚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在其运营的宝安1套(新闻综合频道)播放涉案影片,构成了对美亚公司享有的涉案影片之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辩称涉案影片系向广州市××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购买,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未审查影视作品提供者的经营资质,亦未审查相关的著作权授权文件,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宝安广播电视中心播放涉案影片时系全片放映,不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影评的规定,其相关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美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其提交的广告价格表、广告统计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电影《和××店》的制作时间、知名度、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美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赔偿美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宝安广播电视中心、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二、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宝安广播电视中心、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元;

三、驳回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宝安广播电视中心、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美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令一、撤销(2012)××知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美亚公司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一、涉案影片制作投入大、已在香港地区公映,具有较高商业价值。

二、6000元的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远远不能弥补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两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播放涉案影片对权利人影响甚微;

二、被上诉人获利甚微;

三、一审判决的赔偿额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将差旅费重复计算、二审所涉费用也不应计入合理损失。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另查明,2012年01月31日,美亚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人美亚公司经金公主电影制作有限公司、MEIAHTRADINGC0LTD依次授权,取得《和××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电影放映权、电视播映权、录像复制出版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以保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项和理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定侵权赔偿金额是否过低。关于本案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赔偿依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两者均无法确定的情形下,适用法定酌情原则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原审法院针对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上诉人的违法所得,根据涉案影片的制作时间、知名度、两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美亚公司虽主张该赔偿数额过低,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美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虹

代理

审判员 兰 诗 文

代理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珊(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