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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026号

曹建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建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026号罪犯曹建兴,男,生于1957年12月26日,汉族,陕西省黄陵县人,因挪用公款罪经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以(2010)黄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至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止,于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延刑执字第11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曹建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曹建兴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按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狱内教研室改造以来,认真负责,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备课,认真为文盲、小学、初中班的罪犯上课,积极配合干部开展狱内文艺活动,经常主动加班布置会场,经常利用休息时间教他犯学习乐器演奏方法,在生产紧张时能主动参加银针劳动,经常加班加点,表现突出,受到干部的一致表扬,该犯为患病罪犯,计分考核成绩2012年06月至2013年3月底止累计获得641分,折合积极六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建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建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建兴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