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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特字第87号

唐某某与苏某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4-19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银行,唐某某,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特字第87号申请人某某银行。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理事长。被申请人唐某某,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苏某某,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2013年5月30日,申请人某某银行就被申请人唐某某、苏某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拍卖或变卖二被申请人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经审理,2010年6月29日,苏俊青以落实债务为由向申请人贷款260万元,约定月利率9‰,上述二被申请人为此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借款2013年6月29日到期。被申请人唐某某、苏某某与申请人某某银行就借款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将被申请人唐某某、苏某某所有的座落在祁阳县浯溪镇西北商业城第8栋23号的房屋用作抵押,双方约定了抵押范围为未归还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抵押房屋在祁阳县房产管理局进行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他项权证。贷款逾期后,被申请人未予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合法,该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唐某某、苏某某所有的座落在祁阳县浯溪镇西北商业城第8栋23号的房屋一座[土地证号为祁集建(2001)字第00015号、祁房权证浯溪镇字第7100051**号]。申请人对所得款项在借款2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爱国

审 判 员  柏拥军

审 判 员  韩 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艺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