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4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机械厂。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55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53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5年6月25日生。被执行人彭某,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商初字第055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机械厂,彭某某,王某某,王某,彭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机械厂,彭某某,王某某,王某,彭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141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