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121-1号原告董纪玉。被告苗秀华。被告程桂兰。被告苗俊青,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50416325X,汉族,住临朐县九山镇响水崖村。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董纪玉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40000元或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董纪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苗秀华、程桂兰、苗俊青银行存款40000元或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继明
审 判 员 宗树森
人民陪审员 吴 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窦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