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086号
原告:杨松柏,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王玉安,男,194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柏诉被告王玉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松柏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被告王玉安自愿负担。
审判员 雷英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梅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