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66号原告加某某,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加某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加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娟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