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49号原告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西701,组织机构代码78606381-1。法定代表人王梓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顺林,系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泌冲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218538-9。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姚丹萍,系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41元(原告已预交2352.82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176.41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植少佳
审判员 黄馨栗
审判员 赖金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