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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962号

张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徐州经济开发区某某水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9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47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徐州经济开发区某某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朱响玲,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鼓劳仲案字(2010)第24号仲裁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徐州经济开发区某某水泥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州经济开发区某某水泥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朱恒胜执行员 尹 航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承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