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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742号

崔某与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742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訾某,农民。

原告崔某诉被告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訾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诉称:1991年我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双方无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吵。2002年被告离家出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十几年,目前被告在何处我也不知道。由于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干劲,家中没有任何东西,连我居住的房屋也塌了,我只好在娘家生活。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夫妻关系无法维持,故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訾某未答辩。审理查明,1991年初原告崔某和被告訾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架。十年前原、被告再次生气、吵架后,被告訾某离开原告外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达10年之久,目前被告在何处原告也不知道,期间原、被告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居住的房屋现已塌,不能居住,原告现在娘家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记录在卷,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与被告訾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属事实婚姻,同居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时常生气吵架。十几年前原、被告再次生气、吵架,被告訾某离开原告外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相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诉请要求离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崔某与被告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德民

审 判 员  宋聚新

人民陪审员  李守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鲍一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