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451号
申请人:卢玉,女,汉族,1990年9月6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邵明全,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朱海涛,男,成年,住沂南县。
申请人卢玉与被申请人邵明全、朱海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邵明全驾驶的鲁QLXX**号轿车(保全金额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邵明全驾驶的鲁QLXX**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金锬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道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