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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451号

卢玉与邵明全、朱海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卢玉,邵明全,朱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451号

申请人:卢玉,女,汉族,1990年9月6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邵明全,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朱海涛,男,成年,住沂南县。

申请人卢玉与被申请人邵明全、朱海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邵明全驾驶的鲁QLXX**号轿车(保全金额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邵明全驾驶的鲁QLXX**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金锬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道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