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617号原告胜利油田胜大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1332226-0。法定代表人陈福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策飞,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兵,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营市中心支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胜大实业总公司与被告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营市中心支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利油田胜大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燕华然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