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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192号

时永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时永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时永利,男,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宝平路70号负责人吕玉发,经理。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时永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时永利1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将执行标的1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拴信

人民陪审员  时元功

人民陪审员  兰银贵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