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18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贵,;因本案于2013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贵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史亮、被告人余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31日晚,胡抓(已判刑)因李开波(另案处理)与其女友曾某进行网上聊天而不满,遂纠集了被告人余贵及胡妙(已判刑)二人,欲对李开波进行报复,当日20时许,胡抓、胡妙和被告人余贵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四翔村一小店内找到李开波,将李开波带至该村老年活动室旁桥上后,用携带的钢管对李开波进行殴打。李开波被打离开后,纠集人员并与胡妙等人约定在衙前镇四翔村老年活动室旁桥上进行斗殴,后胡抓、胡妙及被告人余贵等10余人,携带钢管赶至约定地点,因李开波等人已先行离开而未能实施斗殴。2012年9月1日12时许,胡抓、胡妙及被告人余贵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明华村遇到李开波,即对李开波进行追赶,后李开波逃入其老乡租房,胡抓、胡妙及被告人余贵三人又携带钢管赶至李开波逃入的租房门口蹲守,后李开波一方7、8人携带砍刀等工具到达现场,驾车追赶被告人余贵等人并向被告人余贵等人扔掷砍刀,胡抓、胡妙及被告人余贵三人逃离。逃离后,胡抓、胡妙及被告人余贵又纠集了高仁超、周昌军(均已判刑)等10余人,携带钢管等工具赶至衙前镇明华村找寻李开波一方进行斗殴,因未能找到李开波等人而未能实施斗殴。上述事实,被告人余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蒋某的证言,同案犯李开波、胡抓、胡妙、周昌军、高仁超的供述,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余贵的人口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贵伙同他人,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贵部分聚众斗殴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余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立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王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