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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行初字第00056号

王海林与安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8-01-08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林,安阳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行初字第00056号原告王海林,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东段。代码:00560231-8。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原告王海林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林负担。

审 判 长  范亚男

人民陪审员  李瑞清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