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行初字第00056号原告王海林,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东段。代码:00560231-8。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原告王海林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林负担。
审 判 长 范亚男
人民陪审员 李瑞清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