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769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5年3月11日生。被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9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商初字第07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某某,李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9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