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刘颖。委托代理人董华。被告衡水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衡水市中心街商贸中心E座023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衡水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会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铁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