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854号
原告:胡相标。
委托代理人:赵文韬,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汲桂祥。
被告:杨秀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相标与被告汲桂祥、杨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相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