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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中法执字第64-2号

容胜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容胜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执字第64-2号被执行人容胜宝,男,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7219,汉族,住台山市。被执行人容胜宝犯聚众斗殴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2012)江中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容胜宝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容胜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通知后至今未能履行。另本院依法到本市辖区内有关银行、车管、国土、住建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除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台荻支行的银行存款351.68元外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容胜宝现正在江门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容胜宝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正在江门监狱服刑,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朝卫

审判员  李炎途

审判员  杨卫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