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吴某某,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本区三马路银苑小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渭南市富平县富桥路。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渭南市临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田晓珍
审 判 员 贠承一
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