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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0142号

吴某某与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吴某某,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本区三马路银苑小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渭南市富平县富桥路。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渭南市临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田晓珍

审 判 员  贠承一

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