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05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0。
委托代理人:张琼,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0748。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12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整,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孙伯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