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龙。被告魏任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任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