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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297号

高某与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土地承包费176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本金176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白小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