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土地承包费176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本金176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白小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