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813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6年2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商初字第035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912.8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