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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1242号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强、陈志华、陈某某、欧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强,陈志华,欧秋华,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仙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凌文茂,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风荣,该联社职员。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杨琛,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王强,男,住仙游县。被告陈志华,男,住仙游县。被告欧秋华,女,住仙游县,系陈永其之妻。被告陈某某,男,住址同上,系陈永其之子。法定代理人欧秋华,女,住址同上,系被告陈某某之母。

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强、陈志华、陈某某、欧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霜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郑风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强、陈志华、欧秋华、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王强于2010年5月22日以经营养猪为由向原告贷款人民币30000元整,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按月利率8.61‰计息,陈永其及被告陈志华为该借款进行连带责任保证。可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陈永其及被告陈志华也未履行担保责任,陈永其已于2011年8月死亡,陈永其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欧秋华、陈某某,被告欧秋华、陈某某应在继承陈永其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欠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王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被告陈志华、欧秋华、陈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欧秋华、陈某某在继承陈永其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欠款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王强、陈志华、欧秋华、陈某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王强、陈志华、陈永其的身份证复印件、仙游县赖店镇坂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各一份。以此证明借、贷、担保三方的主体资格,陈永其已死亡,被告欧秋华、陈某某系陈永其的法定继承人。2、自然人借款申请表、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强、陈志华、陈永其于2010年5月25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欲证明:被告王强于2010年5月25日以养猪为由向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61‰,按季结息;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陈永其、被告陈志华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3、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一份。欲证明: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5月25日支付给被告王强借款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因被告王强、陈志华、欧秋华、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彼此间能相互印证,可证明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借款约定情况、保证设定情况、被告尚欠借款本息、保证人陈永其已死亡及其法定继承人的主体资格等事实,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本院均予认定。对上述证据所反映出的事实,本院亦予确认。经庭审举证、认证,可认定案件主要事实如下:2010年5月25日,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强、陈志华、陈永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强向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61‰,按季付息;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陈永其、被告陈志华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同日,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即依约支付给被告王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付息。2011年8月,保证人陈永其死亡。被告欧秋华系保证人陈永其的妻子,被告陈某某系保证人陈永其的儿子。因索款无着,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要求除被告欧秋华、陈某某以外的陈永其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陈永其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本案的借、贷、担保三方主体适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要约和承诺程序就借贷和担保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故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陈永其、被告陈志华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陈永其已死亡,被告欧秋华、陈某某作为陈永其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陈永其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要求借款人还款付息、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及要求担保人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担保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陈志华、欧秋华、陈某某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中被告欧秋华、陈某某在继承陈永其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陈志华、欧秋华、陈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强追偿。四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四百一十六元,由被告王强负担,被告陈志华、欧秋华、陈某某对之负连带责任(其中欧秋华、陈某某在继承陈永其的遗产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霜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艳丹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